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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市2015年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13部实体法。一起来看看,物业管理新规中,有哪些和市民息息相关的条款↓
聚焦选“人”
业委会任职有条件鼓励党员业主参与物业管理
《条例》规定,业委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同时还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办法和委员是一样的。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的”“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不宜担任的情形”。
同时,《条例》还作出规定,鼓励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支持符合条件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委员通过规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除了规定任职条件,《条例》还对业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禁止情形做了细致规定。防止“失管”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条例》创设性提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概念,针对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和换届选举未能产生新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乡镇街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培育增强业主自治意识,推进实施物业管理,解决我市部分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难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未能按照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已经划分物业服务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经换届选举未能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同时,《条例》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条件、组成人员、议事规则等也做了规定。比如,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对于无法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无法开展自我管理的老旧小区,《条例》还规定,可以由乡镇街道托底实施准物业服务,将我市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推进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可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条例》在物业管理服务章节中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对物业服务人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价进行指导。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设立物业服务费专门账户或者第三方平台代收代付,并约定以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费支付依据。”这有点类似买东西“货到付款”的模式,防止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
此外,对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出租等收入,《条例》也作出了明确,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用房中的经营用房和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同时还明确,这笔钱可以请物业代管,也可以业委会自管,但是要有专门或独立账户,并接受监督。